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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职工医保慢性病政策

来源: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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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十个病种:

  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

  目前我院可以申报的慢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肺动脉高压、帕金森病。

  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使用要求、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如下:

  (一)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相关的药品、检查化验、治疗及医用耗材费用,在病种定额标准内按照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检查化验费,在参保人员接受治疗的基础上,在病种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报销。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

  )起付标准以上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为80%,3.5万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为90%。

  对于办理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患者,若本年度无门诊放化疗或者是靶向药用药记录的,不能使用门诊慢性病报销检查化验费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定额如下: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支付定额(万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

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

血液透析

腹膜透析

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肺动脉高压

血友病

病毒性肝炎

肝硬化失代偿期

0.8

帕金森病

0.8

系统性红斑狼疮

0.6

  )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患有两种以上病种的可同时申报,审批通过后,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因病情变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可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三、参保人员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慢性病审批表

  四、参保人员向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核责任医师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可凭《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认定申请表》自愿选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临床诊断标准或相关专业委员会的诊疗指南确定。

  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由审核责任医师开具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参保人员凭《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认定申请表》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六、区内异地就诊人员和已备案的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可凭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七、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至其他统筹区的,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将自动终止。从自治区内其他统筹区转入至自治区本级的参保人员,如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且在自治区本级病种范围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复核和登记备案,无需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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